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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9 條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家事事件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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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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