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9 條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送達名詞
- 繕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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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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