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9 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家事事件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
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家事事件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