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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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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關係人
、
代理人
、程序監理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財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
、
證人
或
鑑定
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
家事事件
文書,以傳真或電子傳送方式傳送至法院。
當事人或關係人
陳明
有傳真或其他電子設備可供家事事件文書之傳送者,法院或他造當事人、關係人得以傳真或電子傳送方式將家事事件文書傳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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