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應設置可供收受及發送文書之傳真及電子傳送設備,將其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