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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3 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以前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及收受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及收受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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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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