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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504012231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公告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

主旨

公告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8月 1 日生效。

依 據: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項。

公告事項:一、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事件,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二、下列家事事件,於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因網路系統突發故障、停機維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緊急情事無法運作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一)對於嚴重病人聲請許可強制住院事件。

(二)對於嚴重病人聲請延長強制住院事件。

(三)對於嚴重病人聲請繼續強制住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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