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1.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家事事件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依收文程序辦理。
- 2.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家事事件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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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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