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1.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家事事件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依收文程序辦理。
- 2.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家事事件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