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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12 條
- 1.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於非上班時間收受時,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 2.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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