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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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家事事件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非名詞
- 送達名詞
- 迄名詞
- 期間名詞
-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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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