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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14 條

  1. 1.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未依本辦法規定,而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家事事件文書,且依法不生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將該文書保存於卷宗。
  2. 2.前項情形,法院應以當方式通知該傳送文書之人。但無法通知或已依第十條第二項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3. 3.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同時或先後傳送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之文書於同一法院時,視為提出一份文書,由法院合併處理;其先後傳送者,以第一次傳送於法院時發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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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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