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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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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隨時注意有無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必要。
  2. 2.受監理人於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有合之代理人、有程序能力人自己已能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或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之選任。
  3. 3.程序監理人自受前項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目前沒有法規的解釋是與「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5條」有關的。

  • 裁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程序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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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5 條規定:「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隨時注意有無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必要。受監理人於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有適合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