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15 條
- 1.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隨時注意有無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必要。
- 2.受監理人於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有適合之代理人、有程序能力人自己已能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或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之選任。
- 3.程序監理人自受前項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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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目前沒有法規的解釋是與「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5條」有關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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