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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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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程序久暫、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額度內為之。
  2. 2.程序監理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所繳之裁判費,及經法院同意赴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執行職務之生活費與交通費,得另行請求增給酬金,並由法院視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及維護受監理人權益之必要,覈實酌給。
  3. 3.赴前項地區之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定之;交通費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礎等級(標準)座(艙)位費用定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
  5. 5.程序監理人得於各該審級程序終結後,以書面釋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事由,向法院聲請裁定酌給及增給各項酬金。但調解程序終結後未進入審理程序,或就調解程序中之暫時處分選任程序監理人,得分別於調解程序或暫時處分程序終結時聲請之。
  6. 6.法院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程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6條,前一條所墊付的酬金,法院應根據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向應負擔程序費用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徵收,以抵銷墊付的酬金。

  • 裁定名詞
  • 律師名詞
  • 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獨立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人權名詞
  • 覈實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釋明名詞
  • 聲請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家事事件法1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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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6 條規定:「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程序久暫、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