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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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的第17條中,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根據法源資訊,沒有提到更多關於這條法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
- 當事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顯有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第七十條第二項條文
- 精神衛生法 第 70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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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