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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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70條規定,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時,法院認有必要得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依職權選任免審查資力,並得另選程序監理人,報酬由國庫支付。
Q · 家人因精神疾病被聲請強制住院,他在法庭上會有律師嗎?
會。法院可依職權選任律師,且免審查財力
依精神衛生法第70條,嚴重病人若沒有非訟代理人,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他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此種依職權選任依法律扶助法免審查資力,名下有房有車也適用。若代理人不足或有利益衝突,法院另可選任程序監理人,獨立為病人最佳利益發聲,報酬由國庫支付。
深度解讀
假設你的家人因為精神疾病被聲請強制住院,但他自己沒辦法為自己辯護、也沒有人代理他,他在法庭上會發生什麼事?以前的答案是:他基本上沒人為他講話。本條改變了這個結局。它給法院兩個工具:第一個是「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當嚴重病人沒有非訟代理人時,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直接幫他指派律師;第二個是「程序監理人」,當代理人不足或法院認為審理需要時,可以另外指定一個人專責為病人的最佳利益發聲,他的酬勞由國庫付。這背後是 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3 條的核心要求:精神病人在剝奪自由的程序中,必須能取得司法保護。重點是,依本條由法院依職權為嚴重病人選任律師時,免審查資力,這點實務上很多人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報酬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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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