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 嚴重病人無前項代理人或法院於審理程序中認有必要者,得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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