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精神衛生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2. 嚴重病人無前項代理人或法院於審理程序中認有必要者,得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支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