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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精神衛生法 第 69 條

  1. 1.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
  2. 2.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3. 3.參審員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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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69條保障強制住院案件參審員(精神科醫師、病權代表)獨立行使職權、職權與法官同,並負保密義務。

Q · 精神衛生法的參審員只是諮詢顧問嗎?

依精神衛生法第69條第一項,參審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且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在強制住院合議庭中,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與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與法官同坐審判台、共同評議表決,不是助手也不是顧問。自2024年12月14日施行後,強制住院的決定權正式從醫療機構移轉到「法官+精神科醫師+病權代表」三人合議庭。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當有人被強制送進精神病院的關鍵時刻,坐在法官旁邊一起決定的,不是只有法官一個人。其中有一個人是精神科專科醫師,另一個是病人權益促進團體的代表。他們叫「參審員」,這條法律給了他們三件事:第一,獨立行使職權(沒人可以對他們施壓,連衛福部長也不行);第二,職權跟法官「同」(不是助手、不是諮詢,是真正可以決定你是否被關進醫院的人);第三,要保密(評議過程不能洩漏)。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強制住院案件的決定權,從 2024 年 12 月 14 日正式上路後,不再是醫師獨自說了算、也不是法官獨自裁定,而是「法官 + 精神科醫師 + 病權代表」三人合議庭。這代表精神疾病的判斷有專業把關,人權的考量有民間代表,司法的最終決定有法官守門。三方制衡。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69條規範強制住院事件參審員的職權地位: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職權與法官同,並負公平誠實執行職務與保守評議秘密之義務;有法官法第42條、第43條情形或具體事證足認難期公正者,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由司法院院長解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參審員真的有權力反對法官嗎?

有。精神衛生法第69條第一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合議庭評議採多數決,若兩位參審員都反對法官意見,法官的單一意見會輸。因強制住院的醫學判斷正是專業參審員的核心領域,影響力極大。陳述意見時應對三位合議成員講,因為其中兩位有同等票權。

Q2參審員如果偏袒醫院或病人,我能怎麼辦?

精神衛生法第69條第三項提供工具: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具體事證包括參審員與聲請醫院的利益關係、曾處理過你的案件、公開發表偏頗言論等。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並附客觀證據,泛稱「我覺得他偏頗」不會被採納。

Q3強制住院還是醫師說了算嗎?

自民國113年(2024)12月14日施行後不是。強制住院的決定權由醫療機構移轉到「法官+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病權團體代表」三人合議庭,三方各一票共同評議表決,形成專業把關、人權考量與司法守門的三方制衡。

Q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是什麼?

強制住院合議庭中與法官同等表決的成員,由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與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組成,獨立行使職權。

Q5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是什麼意思?

指參審員在評議與表決上和法官完全平等,可投票、可反對,對裁定共同負責,不是諮詢或助手。

Q6什麼是評議秘密?

合議庭評議過程與誰投了什麼票的內容應保密,參審員洩漏者可被解任。

Q7強制住院新制何時上路?

精神衛生法全文修正自民國113年(2024)12月14日施行,強制住院改由法院合議庭裁定。

Q8強制住院的決定流程怎麼走?

緊急安置→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聲請→法官加兩位參審員合議庭評議→裁定強制住院(每次不逾60日)。

Q9怎麼聲請解任偏頗的參審員?

蒐集具體事證→向家事法院書狀聲請→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司法院院長解任,泛稱偏頗無效。

Q10在合議庭怎麼陳述意見最有效?

對三位合議成員一起講,尤其向精神科醫師說明醫學細節、向病權代表說明程序保障,因兩人各有一票。

Q11怎麼證明參審員難期公正?

提出診療紀錄、與聲請醫院的合作契約、偏頗言論截圖等客觀證據,連結到第69條第三項要件。

Q12參審員 vs 國民法官差在哪?

參審員是專業參審(精神科醫師、病權代表)審強制住院;國民法官是素人參審審重罪刑案,兩者都與法官同等表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參審員(精神衛生強制住院)國民法官鑑定人
身分性質專業參審(精神科醫師+病權代表)素人參審(一般國民)提供專業意見的證據方法
表決權與法官同,共同評議表決與法官共同認定事實與量刑無表決權,僅供參考
獨立性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第69條)獨立行使職權受當事人或法院囑託
適用事件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等最輕本刑10年以上等重罪各類需專業判斷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員法第8条(裁判員は独立してその職権を行使、評議で裁判官と同等の評決権)— 機能的に近い參審制、ただし対象は刑事裁判であり精神科強制入院ではない
🇨🇳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2018)第11条(人民陪審員依法獨立參加審判,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三人合議庭中陪審員職權與法官同
🇩🇪 德國GVG § 30(Schöffen üben das Richteramt in vollem Umfang und mit gleichem Stimmrecht wie die Berufsrichter aus)— 參審制原型,惟適用刑事審判而非精神強制安置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59(cour d'assises:職業法官與陪審員共同評議、同等表決)— 限重罪審判;精神強制住院由 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 獨任裁定
🇺🇸 美國各州民事強制住院程序差異大,部分州(如 Texas Health & Safety Code §574.032)允許陪審團,惟陪審團僅認定事實,與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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