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精神衛生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
  2. 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3. 參審員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