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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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
- 2.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 3.參審員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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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69條保障強制住院案件參審員(精神科醫師、病權代表)獨立行使職權、職權與法官同,並負保密義務。
Q · 精神衛生法的參審員只是諮詢顧問嗎?
不是,職權與法官同、有表決權
依精神衛生法第69條第一項,參審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且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在強制住院合議庭中,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與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與法官同坐審判台、共同評議表決,不是助手也不是顧問。自2024年12月14日施行後,強制住院的決定權正式從醫療機構移轉到「法官+精神科醫師+病權代表」三人合議庭。
深度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當有人被強制送進精神病院的關鍵時刻,坐在法官旁邊一起決定的,不是只有法官一個人。其中有一個人是精神科專科醫師,另一個是病人權益促進團體的代表。他們叫「參審員」,這條法律給了他們三件事:第一,獨立行使職權(沒人可以對他們施壓,連衛福部長也不行);第二,職權跟法官「同」(不是助手、不是諮詢,是真正可以決定你是否被關進醫院的人);第三,要保密(評議過程不能洩漏)。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強制住院案件的決定權,從 2024 年 12 月 14 日正式上路後,不再是醫師獨自說了算、也不是法官獨自裁定,而是「法官 + 精神科醫師 + 病權代表」三人合議庭。這代表精神疾病的判斷有專業把關,人權的考量有民間代表,司法的最終決定有法官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42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4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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