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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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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6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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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參審員應包括中央
主管機關
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
有
法官法
不得任法官、
醫師法
撤銷
或
廢止
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
懲戒
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參審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參審員之資格、推薦程序與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參審員之遴選作業、宣誓、倫理規範、費用支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8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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