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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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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審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
  2. 2.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3. 3.參審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4. 4.參審員之資格、推薦程序與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5. 5.參審員之遴選作業、宣誓、倫理規範、費用支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68條規定,強制住院參審員由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與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擔任,經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Q · 審理強制住院的參審員是誰?資格怎麼定?

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與病權團體代表各一人

依精神衛生法第68條,強制住院案件的參審員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的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一人、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一人。兩人須無「依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依醫師法被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等消極資格事由,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深度解讀

決定能不能把人關進精神病房的那兩個參審員不是隨便挑的。一個必須是精神科專科醫師、一個必須是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把關、最後由司法院院長正式任命,任期三年。消極資格也很嚴:依法官法不能當法官的、被廢醫師證書或被移付懲戒的,都不能擔任。為什麼設計得這麼嚴?因為這兩個人不是專家顧問,是有實質投票權的審判者,地位等同法官。所以推薦、遴選、任命三道程序加上資格條件的負面表列,是要確保進到審判席的兩個人,醫療端能代表專業水準、病權端能代表病人立場,而且兩個人都經得起司法獨立的標準檢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官法法規
  • 醫師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懲戒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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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68 條規定:「參審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