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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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68條規定,強制住院參審員由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與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擔任,經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Q · 審理強制住院的參審員是誰?資格怎麼定?
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與病權團體代表各一人
依精神衛生法第68條,強制住院案件的參審員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的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一人、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一人。兩人須無「依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依醫師法被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等消極資格事由,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白話解讀
決定能不能把人關進精神病房的那兩個參審員不是隨便挑的。一個必須是精神科專科醫師、一個必須是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把關、最後由司法院院長正式任命,任期三年。消極資格也很嚴:依法官法不能當法官的、被廢醫師證書或被移付懲戒的,都不能擔任。為什麼設計得這麼嚴?因為這兩個人不是專家顧問,是有實質投票權的審判者,地位等同法官。所以推薦、遴選、任命三道程序加上資格條件的負面表列,是要確保進到審判席的兩個人,醫療端能代表專業水準、病權端能代表病人立場,而且兩個人都經得起司法獨立的標準檢驗。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68條為強制住院司法審查的參審員資格規範,明定參審員由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組成,並設積極資格、消極資格與「推薦—遴選—任命」三道程序,任期三年,確保進入審判席者兼具醫療專業與病權代表性,且選任品質配得上其等同法官的審判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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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參審員一定要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不是衛福部直接任命?
因為參審員的職權與法官同(第69條),他們在審判中行使司法權的一部分。司法權人事由司法院主管,這是憲法上權力分立的要求,所以衛福部只能推薦,最終任命權在司法院。其另一層意義是保障司法獨立,避免主管機關直接決定誰來審判強制住院案件。
Q2病權團體代表的條件是什麼?任何 NGO 都可以推薦人選嗎?
不是任何 NGO 都可以。衛福部推薦人選時,須從經認可的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中挑選,且要符合法官法等規定的消極資格。具體推薦程序與資格條件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另訂辦法。
Q3審理強制住院的參審員是誰?資格怎麼定?
依精神衛生法第68條,參審員包括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一人、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一人,須無法官法不得任法官、醫師法被撤銷廢止證書執照或移付懲戒等事由,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Q4精神衛生法第68條的參審員是什麼?
審理強制住院案件、職權等同法官的兩名專家審判者,分別代表醫療專業與病人權益,各一人。
Q5強制住院參審員由哪兩種人組成?
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一人、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一人,恰好代表醫療端與病權端兩立場。
Q6什麼是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
經主管機關依精神衛生法指定、具特定資格與職權的精神科專科醫師,不是任何精神科醫師都符合。
Q7參審員的消極資格有哪些?
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或醫師法被撤銷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移付懲戒情事者,不得擔任。
Q8參審員是怎麼選出來的?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 →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 → 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三道程序。
Q9病權團體要怎麼推薦人選?
由經認可的病人權益促進公益團體中挑選符合資格者,具體程序依司法院會商行政院訂定的辦法。
Q10想了解審我案件的參審員背景能怎麼查?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決議文公開,可查在任參審員名單與背景,作為書面意見的調整參考。
Q11參審員上任前要完成哪些程序?
經遴定、院長任命後須宣誓並遵守倫理規範,相關作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Q12參審員和法官差在哪?
選任來源不同(衛福部推薦+司法院遴選任命),但依第69條職權與法官同,是有投票權的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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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參審員(第68條) | 法官 | 鑑定人/專家證人 |
|---|---|---|---|
| 選任機關 | 衛福部推薦→司法院遴選委員會→司法院院長任命 | 司法院依法官法選任 | 由法院個案選任或當事人聲請 |
| 在程序中的角色 | 有投票權的審判者,職權與法官同(第69條) | 審判者 | 提供專業意見,無投票權 |
| 任期 | 三年 | 受身分保障 | 個案性,無任期 |
| 資格性質 | 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病權團體代表+消極資格 | 法官法資格 | 具特定專業知識即可 |
參審員(第68條)
- 選任機關
- 衛福部推薦→司法院遴選委員會→司法院院長任命
- 在程序中的角色
- 有投票權的審判者,職權與法官同(第69條)
- 任期
- 三年
- 資格性質
- 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病權團體代表+消極資格
法官
- 選任機關
- 司法院依法官法選任
- 在程序中的角色
- 審判者
- 任期
- 受身分保障
- 資格性質
- 法官法資格
鑑定人/專家證人
- 選任機關
- 由法院個案選任或當事人聲請
- 在程序中的角色
- 提供專業意見,無投票權
- 任期
- 個案性,無任期
- 資格性質
- 具特定專業知識即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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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1129 全文修正)
參審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 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參審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 參審員之資格、推薦程序與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參審員之遴選作業、宣誓、倫理規範、費用支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審員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三、為廣納多元觀點,透過醫療端與病權端之意見與法官共同審理,本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事件,係採「專家參審」模式。惟參審員並非職業法官,故不宜久任,爰於第三項明定參審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 四、第四項授權司法院會商行政院訂定參審員之資格、推薦程序與人數等事項之辦法。 五、第五項授權司法院訂定參審員之遴選作業、宣誓、倫理規範、費用支給等事項之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官法法規
- 醫師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懲戒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審員之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三、為廣納多元觀點,透過醫療端與病權端之意見與法官共同審理,本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事件,係採「專家參審」模式。惟參審員並非職業法官,故不宜久任,爰於第三項明定參審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 四、第四項授權司法院會商行政院訂定參審員之資格、推薦程序與人數等事項之辦法。 五、第五項授權司法院訂定參審員之遴選作業、宣誓、倫理規範、費用支給等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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