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6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67 條規定強制住院第一審由法官 1 人與參審員 2 人組成合議庭,採過半數評議,是台灣首創的專家參審制。
Q · 強制住院是法官一個人決定的嗎?
不是。三人合議庭過半數決定,法官只有一票
依精神衛生法第 67 條,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的第一審,由法官一人擔任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組成三人合議庭,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評議發言順序固定為專科醫師先、病權代表次之、法官最後,且三人均須全程參與並即時評議宣示。
白話解讀
大家以為法院的事情就是法官說了算。在強制住院案件裡不是這樣。一個法官加上兩個「參審員」組成合議庭,三個人投票,過半數決定。重點是這兩個參審員不是隨便挑的:一個是精神科專科醫師(代表醫療專業),一個是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代表病權立場)。立法者刻意把對立的兩端放進同一個審判席,讓他們在法官的主持下交鋒,做出最後決定。更關鍵的是發言順序:專科醫師先講、病權代表次之、法官最後。為什麼?因為法官對精神疾病和病權實務多半不是專家,他需要先聽兩個專業意見,再做整合判斷。這個設計被稱為「專家參審制」,是釋字第七〇八號和第七一〇號「法官保留原則」搭配「專業合議」的台灣版本回應。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67 條為強制住院司法審查的合議庭組織規範,明定第一審由法官一人與參審員二人(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組成合議庭,採過半數評議決定,並規定發言順序依序為專科醫師、病權代表、法官,建立台灣精神衛生事件首創的「專家參審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位參審員都不是法官,他們真的有投票權嗎?
有。精神衛生法第67條第二項第三款明文「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三票中過半即兩票同意即可做成裁定,法官、醫師參審員、病權參審員三人地位平等。第69條更規定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等於把參審員定位為審判者而非顧問。
Q2為什麼是專科醫師先發言、病權代表次之、法官最後?
法官對精神醫療與病權實務多非專家,先聽兩個專業意見再整合判斷,可避免法官過早表態影響參審員;醫師先講是因醫療診斷是事實認定的起點。實務上這也意味辯護策略上「動搖醫師意見」比「說服病權代表」更能定錨整個評議的事實基礎。
Q3強制住院是法官一個人決定的嗎?
不是。第一審由法官一人與精神科專科醫師、病權團體代表各一名參審員組成三人合議庭,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法官只有一票。光是法官同意還不夠,必須再加上至少一位參審員的支持。
Q4強制住院誰決定?
由法官一人與精神科專科醫師、病權團體代表各一名參審員組成三人合議庭,過半數決定,法官只有一票。
Q5精神衛生法的參審員是什麼?
經遴選參與審判並享投票權的非職業法官,本條指精神科專科醫師與病權團體代表各一人,職權與法官同。
Q6什麼是專家參審制?
法官與具專業背景的參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參審員享投票權而非僅諮詢的審判制度,台灣在精神衛生事件首創。
Q7強制住院合議庭適用哪些事件?
強制住院相關事件、停止緊急安置事件、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的第一審。
Q8家人被聲請強制住院怎麼辦?
開庭前備齊三向書面(法律給法官、醫療給醫師、人權給病權代表)→提交對立醫師第二意見→出庭陳述照護方案。
Q9怎麼動搖醫師參審員的判斷?
提交其他醫院精神科醫師的第二意見書、質疑診斷流程與評估完整性、指出替代方案未評估,因醫師發言定錨事實基礎。
Q10對第一審強制住院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裁定後10日內提抗告,先查清楚評議是否2比1、少數意見理由,少數意見常是抗告勝訴切入點。
Q11沒有錢請律師怎麼辦?
依第70條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病人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亦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Q12專家參審制 vs 國民法官差在哪?
國民法官是隨機抽選一般國民審刑案,本條參審員是遴選的精神科醫師與病權代表審強制住院,屬專家參審非國民參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hysician assessor | Rights assessor | Judge |
|---|---|---|---|
| 角色 | 精神科專科醫師參審員 | 病權團體代表參審員 | 法官(審判長) |
| 發言順序 | 第一順位 | 第二順位 | 最後 |
| 投票權 | 有(一票) | 有(一票) | 有(一票) |
| 代表立場 | 醫療專業事實認定 | 病人權益與人權 | 法律與程序把關 |
| 辯護重點 | 動搖診斷與評估的客觀性 | 強化替代方案與照護可行性 | 程序合法與證據完整 |
Physician assessor
- 角色
- 精神科專科醫師參審員
- 發言順序
- 第一順位
- 投票權
- 有(一票)
- 代表立場
- 醫療專業事實認定
- 辯護重點
- 動搖診斷與評估的客觀性
Rights assessor
- 角色
- 病權團體代表參審員
- 發言順序
- 第二順位
- 投票權
- 有(一票)
- 代表立場
- 病人權益與人權
- 辯護重點
- 強化替代方案與照護可行性
Judge
- 角色
- 法官(審判長)
- 發言順序
- 最後
- 投票權
- 有(一票)
- 代表立場
- 法律與程序把關
- 辯護重點
- 程序合法與證據完整
立法沿革 1 版
(11111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相關事件、停止緊急安置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之第一審,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事件應於審理終結後,即時評議並宣示之;評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審員及法官應全程參與。 二、評議時應依序由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之參審員、法官陳述意見。 三、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七〇八號及第七一〇號解釋意旨,拘束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決定,雖無須必由法院事前同意,但仍須受「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如為長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應由公正、獨立審判之法院為之。爰於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嚴重病人依本法為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均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之,並納入本法關於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之規定。 三、法院審理案件向由法官獨任或合議審判,然本條所定事件涉及法律以外之專門領域,如其第一審由法官與專家組成特別法庭共同審理,可自不同角度審視,有助於落實採取「法官保留」之立法意旨,自應有法律依據,並應賦予專家正式職稱,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合議庭之組織,並將參審專家稱為「參審員」,復明定法官為審判長明確其合議庭指揮之責。 四、合議庭之決定,應由法官與參審員共同依據所形成之心證結果作成判斷,爰參考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一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合議庭評議相關事項,以利依循。
- 合議庭名詞
- 宣示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七〇八號及第七一〇號解釋意旨,拘束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決定,雖無須必由法院事前同意,但仍須受「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如為長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應由公正、獨立審判之法院為之。爰於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嚴重病人依本法為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均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之,並納入本法關於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之規定。 三、法院審理案件向由法官獨任或合議審判,然本條所定事件涉及法律以外之專門領域,如其第一審由法官與專家組成特別法庭共同審理,可自不同角度審視,有助於落實採取「法官保留」之立法意旨,自應有法律依據,並應賦予專家正式職稱,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合議庭之組織,並將參審專家稱為「參審員」,復明定法官為審判長明確其合議庭指揮之責。 四、合議庭之決定,應由法官與參審員共同依據所形成之心證結果作成判斷,爰參考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一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合議庭評議相關事項,以利依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