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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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67 條規定強制住院第一審由法官 1 人與參審員 2 人組成合議庭,採過半數評議,是台灣首創的專家參審制。
Q · 強制住院是法官一個人決定的嗎?
不是。三人合議庭過半數決定,法官只有一票
依精神衛生法第 67 條,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的第一審,由法官一人擔任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組成三人合議庭,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評議發言順序固定為專科醫師先、病權代表次之、法官最後,且三人均須全程參與並即時評議宣示。
深度解讀
大家以為法院的事情就是法官說了算。在強制住院案件裡不是這樣。一個法官加上兩個「參審員」組成合議庭,三個人投票,過半數決定。重點是這兩個參審員不是隨便挑的:一個是精神科專科醫師(代表醫療專業),一個是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代表病權立場)。立法者刻意把對立的兩端放進同一個審判席,讓他們在法官的主持下交鋒,做出最後決定。更關鍵的是發言順序:專科醫師先講、病權代表次之、法官最後。為什麼?因為法官對精神疾病和病權實務多半不是專家,他需要先聽兩個專業意見,再做整合判斷。這個設計被稱為「專家參審制」,是釋字第七〇八號和第七一〇號「法官保留原則」搭配「專業合議」的台灣版本回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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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合議庭名詞
- 宣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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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