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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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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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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院對於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強制住院之程度,而有強制社區治療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強制社區治療。
對於前項、
第五十九條第四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之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
送達
後十日內提起
抗告
;對於
抗告法院
之裁定,不得
再抗告
。
前項法院裁定書,得由法官
宣示
主文
、事實及理由
要旨
,由
書記官
記載於筆錄代之;如經提起抗告,法院應於十日內補正裁定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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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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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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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4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5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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