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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精神衛生法72

快速跳轉

嚴重病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以該設備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72條允許法院以視訊設備直接審理嚴重病人案件,讓無法到庭者仍能親自面對法官陳述意見。

Q · 家人病重沒辦法到法院,強制住院的案子還能讓他陳述意見嗎?

能。精神衛生法第72條允許視訊審理

依精神衛生法第72條,當嚴重病人所在處所(如急性病房、療養機構)與法院間有可雙向傳送聲音及影像的科技設備時,法院得以該設備直接審理。重點在「直接審理」——法官親眼看、親耳聽病人陳述,法律效果與到庭相同,而非降階為只看書面資料的書面審理。但條文用「得」字,法院非必然主動安排,家屬或代理人通常需主動具狀聲請。

白話解讀

有些事看起來只是技術細節,其實是人權保障的關鍵設計。這條就是其中之一。它說,如果嚴重病人因為病情難以到法院出庭,法院可以用「視訊」直接審理。乍看是疫情時代的便民措施,實際上這條為精神病人解決了一個長年的困境:以前如果病人病情不穩、無法移動、或者在醫院隔離中,法院只能「沒當事人意見」就裁定。現在法院可以連線到病房、療養機構、家裡,直接看到病人、聽他說話。重點是「直接審理」這四個字。不是書面審理(看資料就決定)、不是間接審理(透過醫師轉述),而是法官自己親眼看親耳聽病人怎麼說。這個保障的實際效果是:你的家人就算病情再嚴重、再無法外出,他也有機會「親自」面對決定他自由的法官。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72條為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等法院審理事件的程序性規範,允許在嚴重病人所在處所與法院具備雙向影音科技設備時,由法院以視訊方式進行直接審理,使無法到庭之病人仍能親自面對法官陳述意見,落實直接審理原則於弱勢當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視訊審理跟到法院出庭,法律效果一樣嗎?

一樣。精神衛生法第72條規定法院得以視訊設備『直接審理』,法官親眼看、親耳聽,符合直接審理原則,法律效果與到庭相同;只有純看書面資料的書面審理才是不同程序。實務上建議家屬陪同協助操作設備,避免病人因不熟悉設備而表現失常。

Q2如果家人沒辦法到庭,法院一定會安排視訊嗎?

不一定。本條文字是『得以該設備為之』,『得』是可以而非必須,法院有裁量空間。若家屬或代理人未聲請,法院可能直接書面審理。強烈建議主動向法院具狀聲請使用視訊,讓病人意見真正被聽見。

Q3精神衛生法第72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在嚴重病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雙向影音設備時,得以視訊方式直接審理強制住院等事件,是程序保障條文。

Q4什麼叫『直接審理』?視訊算嗎?

直接審理指法官親自感受當事人陳述與證據。視訊讓法官即時親見親聞,算直接審理;只看書面資料則不算。

Q5這條的『嚴重病人』是指誰?

依精神衛生法經專科醫師診斷、症狀嚴重致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精神疾病病人,常見於急性病房或療養機構。

Q6視訊審理跟書面審理差在哪?

視訊法官可即時觀察病人狀態並聽其陳述;書面審理只看資料,病人在程序中等於沒出現過,保障程度差很多。

Q7家屬怎麼聲請視訊審理?

具狀向受理法院聲請『依精神衛生法第72條使用視訊設備審理』,並確認病人所在處所有可用的雙向影音設備。

Q8視訊審理前要準備什麼?

事前測試影音連線、收音與畫面清晰度,並安排護理師、社工或家屬在病人身旁協助操作設備。

Q9視訊審理要花錢嗎?

強制住院事件依精神衛生法及準用家事事件法程序,視訊本身不另收設備費,主要成本為(如有)委任律師費用。

Q10怎麼確保視訊不影響法官對病人的判斷?

確保設備穩定、收音清楚、畫面能看清病人神情;連線斷續或模糊會讓法官觀察失準,可請機構人員協助確認。

Q11視訊審理 vs 書面審理哪個對病人有利?

視訊有利。視訊保留直接審理(法官親見親聞),書面審理則剝奪陳述機會,對病人權益保障差距明顯。

Q12精神衛生法第72條 vs 家事事件法視訊規定差在哪?

兩者立法邏輯幾乎相同,都是弱勢當事人遠距審理。差別在適用事件:本條限精神衛生強制住院等事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視訊審理(本條)書面審理到庭審理
法官親自感受當事人是,即時觀察否,僅看資料是,現場觀察
當事人陳述機會無或極受限
是否符合直接審理原則符合不符合符合
適用情境病人無法到庭但有影音設備例外、最後手段病人可移動且狀態允許

視訊審理(本條)

法官親自感受當事人
是,即時觀察
當事人陳述機會
是否符合直接審理原則
符合
適用情境
病人無法到庭但有影音設備

書面審理

法官親自感受當事人
否,僅看資料
當事人陳述機會
無或極受限
是否符合直接審理原則
不符合
適用情境
例外、最後手段

到庭審理

法官親自感受當事人
是,現場觀察
當事人陳述機會
是否符合直接審理原則
符合
適用情境
病人可移動且狀態允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4条(映像と音声の送受信による尋問・一般遠距審理規定,非精神保健專法)
德國ZPO § 128a(Verhandlung im Wege der Bild- und Tonübertragung・一般遠距審理規定,非精神衛生專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1129 全文修正)

嚴重病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以該設備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移列修正。   二、考量嚴重病人恐因病情,難以親自到庭陳述意見及因應與考量未來諸多不可預期之狀況,爰參考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定明嚴重病人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得依職權使用該設備直接審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1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移列修正。   二、考量嚴重病人恐因病情,難以親自到庭陳述意見及因應與考量未來諸多不可預期之狀況,爰參考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定明嚴重病人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得依職權使用該設備直接審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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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衛生法第 72 條規定:「嚴重病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以該設備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精神衛生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精神衛生法第 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