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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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間,不在此限: 一、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二、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三、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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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精神衛生法第 73 條:聲請與抗告期間原則上得繼續強制住院,但法院作出停止處置、駁回住院、駁回延長三款有利裁定時,抗告期間應即停止扣留病人。
Q · 法院已裁定放人,醫院卻說要抗告繼續關,合法嗎?
不合法。三款有利裁定抗告期間應即放人
依精神衛生法第 73 條但書,當法院已作出「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駁回強制住院聲請」「駁回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三款裁定之一時,即使醫院或衛生機關提起抗告,抗告期間仍不得繼續扣留病人,應即停止處置。反之,在尚未裁定、僅聲請階段,依本條前段醫院得繼續治療至法院裁定為止。判斷關鍵是「聲請中」還是「已裁定但抗告中」,兩者效果完全相反。
白話解讀
當一個人被認定為嚴重精神病人、被強制安置或住院時,這件事不會在一秒間結束。聲請法院裁定、家屬抗告、法院審理,整個流程可能拖上好幾天甚至好幾週。這條法律回答了一個你很少想過但極度關鍵的問題:在法院還沒拍板之前,這個人到底是繼續被關在精神醫療機構裡,還是先放出來?答案是:原則上繼續治療,不中斷。但有三種例外,當法院已經做出對病人有利的裁定(例如停止強制住院、駁回住院聲請),就算醫院或家屬抗告,這段期間病人是自由的。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人身自由的保護優先於程序拖延的便利。法院說可以走了,你就不能再關著。
法律定性
精神衛生法第 73 條為精神醫療強制處分之程序過渡規定,界定在法院聲請裁定及抗告審理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嚴重病人得否繼續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原則上得繼續,但於法院作出三款有利病人裁定之抗告期間,應即停止,以人身自由保護優先於程序便利。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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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已經駁回強制住院聲請,醫院還是不放人怎麼辦?
依精神衛生法第 73 條但書第二款,駁回強制住院聲請的裁定抗告期間,醫院不得繼續安置或住院。醫院仍扣留病人即屬違法剝奪人身自由,可向縣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申訴,並聲請法院依相關規定處理。實務上直撥衛生局專線比向醫院投訴有效,因為醫院的指定資格掌握在衛生局手裡。
Q2醫院聲請強制住院但還沒裁定,這段期間病人是自由的嗎?
不是。依精神衛生法第 73 條前段,聲請法院裁定期間,醫院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只有在法院作出但書三款裁定後,抗告期間才適用釋放原則。實務重點:聲請中與已裁定抗告中,兩者法律效果完全相反。
Q3強制住院和強制社區治療在這條的處理方式一樣嗎?
一樣。精神衛生法第 73 條對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三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體適用,無論前段的得繼續處置或但書的應即停止,標準相同。實務重點:判斷依據是裁定種類,不是措施種類。
Q4精神衛生法第 73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醫院對嚴重病人原則上得繼續強制處置,但三款有利病人裁定的抗告期間例外,應即放人。
Q5本條但書三款分別是什麼?
一、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二、駁回強制住院聲請;三、駁回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三款抗告期間都應即停止扣留。
Q6什麼是強制社區治療?
對不遵醫囑致病情不穩的嚴重病人,於社區強制施以藥物治療、血液或尿液檢驗等項目的措施,本條同樣適用。
Q7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差在哪?
緊急安置是住院前短期保護(7 日)、強制住院是全日住院治療、強制社區治療是社區內強制醫療。三者本條一體適用。
Q8拿到有利裁定後怎麼讓家人出院?
取得裁定書正本 → 確認主文屬三款之一 → 持往醫院要求即停止安置或住院 → 遭拒撥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申訴並留書面。
Q9醫院以抗告為由拒絕放人怎麼辦?
三款裁定抗告期間扣留無法律依據,向縣市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申訴最有效,因醫院指定資格掌握在衛生局;同步保全違法扣留證據。
Q10怎麼確認自己手上是哪一種裁定?
看裁定書主文:寫「停止」「駁回聲請」「駁回延長」屬三款應放人;寫「准予強制住院」「准予延長」則繼續住院。
Q11違法扣留期間可以求償嗎?
可主張違法剝奪人身自由之損害賠償,須完整保全釋放時間、病人狀態、家屬接回紀錄等證據,諮詢律師評估。
Q12聲請中 vs 已裁定抗告中差在哪?
聲請中依前段醫院得繼續處置;已作出三款有利裁定後抗告中依但書應即停止。兩者法律效果完全相反,時點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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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醫院可否續為強制處置 | 依據 |
|---|---|---|
| 聲請中(尚未裁定) | 可(本條前段) | 聲請法院裁定期間得繼續安置/住院/社區治療 |
| 法院裁定停止強制處置後抗告中 | 否,應即停止 | 本條但書第一款 |
| 法院駁回強制住院聲請後抗告中 | 否,應即停止 | 本條但書第二款 |
| 法院駁回延長強制住院後抗告中 | 否,應即停止 | 本條但書第三款 |
醫院可否續為強制處置
- 聲請中(尚未裁定)
- 可(本條前段)
- 法院裁定停止強制處置後抗告中
- 否,應即停止
- 法院駁回強制住院聲請後抗告中
- 否,應即停止
- 法院駁回延長強制住院後抗告中
- 否,應即停止
依據
- 聲請中(尚未裁定)
- 聲請法院裁定期間得繼續安置/住院/社區治療
- 法院裁定停止強制處置後抗告中
- 本條但書第一款
- 法院駁回強制住院聲請後抗告中
- 本條但書第二款
- 法院駁回延長強制住院後抗告中
- 本條但書第三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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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1129 全文修正)
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間,不在此限: 一、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二、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三、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對嚴重病人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係經由專業判斷或專家參審,認符合嚴重病人利益所為之決定。另參照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嚴重病人如因病情改善無繼續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得停止之。考量嚴重病人可能於期限屆至前才提出聲請,而法院審理程序需相當時間,為避免嚴重病人因法院審理程序中斷治療,爰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立法例為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另法院所為停止強制社區治療、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住院,或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等裁定,參照現行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送達或當庭告知嚴重病人或醫療機構時即發生效力,且抗告不停止執行,爰併訂定但書,以兼顧裁定效力及適度保障嚴重病人之自由權益。
- 抗告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對嚴重病人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係經由專業判斷或專家參審,認符合嚴重病人利益所為之決定。另參照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法院審理程序中,嚴重病人如因病情改善無繼續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得停止之。考量嚴重病人可能於期限屆至前才提出聲請,而法院審理程序需相當時間,為避免嚴重病人因法院審理程序中斷治療,爰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立法例為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另法院所為停止強制社區治療、停止緊急安置、停止強制住院,或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等裁定,參照現行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送達或當庭告知嚴重病人或醫療機構時即發生效力,且抗告不停止執行,爰併訂定但書,以兼顧裁定效力及適度保障嚴重病人之自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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