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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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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財產權
而
起訴
,其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逾
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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