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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2. 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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