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2 條

  1. 1.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2. 2.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的規定如下: 1.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這項規定指出,當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時,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如果認為有必要,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擔任法官的職權,進行適當的暫時處分。然而,關於可以處分的事項,必須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處分,不能自行處分。 參考資料: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 條」:https://law.moj.gov.tw/LSOC/法規全文.aspx?id=O0380318 範例: 例如,當一對夫妻進行離婚訴訟時,其中一方可能會聲請法院對另一方做出暫時處分,例如在訴訟期間暫時停止支付婚前財產的利息。根據這項法規,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職權,劃定出暫時處分的範圍,並在聽證期間確定這項處分是否有效。 2. 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 根據這項規定,在當事人在家事非訟事件提出聲請之前,如果他們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通知聲請人是否同時提出本案的聲請,並告知如果未提出本案的聲請,將會對法律產生什麼樣的效果。 參考資料: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 條」:https://law.moj.gov.tw/LSOC/法規全文.aspx?id=O0380318 範例: 舉例而言,當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單方要求對方交出某個財產時,該聲請可能會被法院視為家事非訟事件的暫時處分。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法院在處理這個聲請時,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的方式詢問或通知聲請人是否同時提出本案的聲請,並告知如果未提出本案的聲請,將會對法律產生什麼樣的效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