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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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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
家事非訟事件
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本案
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
。但就
關係人
得處分之事項
,
非
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
聲請人
發問或
曉諭
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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