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指南《家事非訟事件法解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下,法院不能核發暫時處分: 1. 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聲請,顯無法律上之理由。 參考資料: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 98 年度司法覆核判處集第 1588 號判決),若法院認為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並無法律上之依據,即使當事人願供擔保,也不得核發暫時處分。
- 關係人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本案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