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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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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本案聲請,顯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法院不得發暫時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指南《家事非訟事件法解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下,法院不能核發暫時處分: 1. 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聲請,顯無法律上之理由。 參考資料: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 98 年度司法覆核判處集第 1588 號判決),若法院認為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並無法律上之依據,即使當事人願供擔保,也不得核發暫時處分。

  • 關係人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本案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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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3 條規定:「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聲請,顯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法院不得核發暫時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