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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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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有立即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在聲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時,如果沒有立即發出該處分,並且無法確保聲請的急迫情況,那麼就不得核發該處分。這表示在處理家事非訟事件時,必須確保聲請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不適用於一般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文件號:法事發三字第10500313690號),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2-1050105.pdf

相關函釋 1

  • 暫時處分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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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4 條規定:「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