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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4 條

暫時處分有立即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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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在聲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時,如果沒有立即發出該處分,並且無法確保聲請的急迫情況,那麼就不得核發該處分。這表示在處理家事非訟事件時,必須確保聲請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不適用於一般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文件號:法事發三字第10500313690號),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2-1050105.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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