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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21 條

  1. 1.法院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
  2. 2.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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