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21 條
- 1.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
- 2.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找不到關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1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