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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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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
  2. 2.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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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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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民事保護令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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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1 條規定:「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有前項情形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