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20 條

  1. 1.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與嚴重病人或保護人討論其他替代之治療方式。 二、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調整對嚴重病人之治療方式。 三、依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保護人或家屬即時予以緊急處置。 四、命嚴重病人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就醫,並依醫囑接受治療,亦得命由保護人協助。 五、命嚴重病人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並由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安排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執行之,亦得命由保護人協助。 六、命嚴重病人配合接受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關懷、訪視或其他服務。 七、命嚴重病人定期向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回報住居及就醫情形。 八、命嚴重病人至社區支持相關資源接受服務。 九、其他法院認為當之暫時性舉措。
  2. 2.嚴重病人未履行前項之暫時處分時,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保護人或其他經法院命執行、協助之人,應即向法院陳報。
  3. 3.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事件,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關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20 條,法院在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可以適用第 16 條的規定。具體來說,根據第 185 條第 1 項,法院在作出暫時處分之前,應根據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和必要的證據。而根據第 187 條第 3 項的規定,暫時處分可以由作出暫時處分裁定的法院依職權進行執行。至於第 185 條第 1 項及第 187 條第 3 項所述之參考資料,可參考最高法院於 29 年聲字第 31 號判例意旨。此判例意旨解釋了第 186 條的規定,認為最高法院不適宜作為暫時處分的法律裁決機構,而應將暫時處分的管轄權交給第一審法院。這是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