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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38調查報告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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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之命提出調查報告,並向審判長或法官為報告。
  2. 2.前項調查報告未定期限者,應於接獲命令後二個月內完成。但經審判長或法官允許者,至多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 3.調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及關係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現居所、可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及電話號碼。 二、指定調查之特定事項。 三、調查之方法。 四、與調查事項有關當事人、關係人之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及監護能力、資源網絡等事項。 五、涉及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被安置人,其意願或意見。 六、與本案有關之評估、建議或其他與調查事項有關之必要事項。 七、總結報告。 八、年、月、日。
  4. 4.調查報告之內容有涉及隱私或有不適宜提示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辯論或令陳述意見者,應於報告中載明。未成年子女陳述意願,經表示不願公開者,亦同。
  5. 5.家事調查官應於調查報告書簽名,並記載報告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8條針對調查報告之製作有以下規定: 1. 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的指示提出調查報告,並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 2. 若調查報告沒有確定的期限,應在接獲命令後的兩個月內完成。但經審判長或法官同意,最多可延長一個月,且只能延長一次。 3. 調查報告書必須包括以下事項: - 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現居住地、能夠辨識身分的證件號碼和電話號碼。 - 指定調查的特定事項。 - 調查的方法。 - 有關當事人、關係人的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和監護能力、資源網絡等事項。 - 涉及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被安置人的意願或意見。 - 與本案有關的評估、建議或其他與調查事項相關的必要事項。 - 總結報告。 - 年、月、日。 4. 若調查報告涉及到隱私或不適宜提示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辯論或陳述意見的內容,應在報告中明確說明。若未成年子女表示不願公開的陳述意願,也是同樣的情況。 5. 家事調查官應在調查報告書上簽名,並記載報告日期。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8條的規定,調查報告書應該包含當事人和關係人的基本資料、指定的調查事項、調查方法、與調查事項有關的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和監護能力、資源網絡等事項,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被安置人的意願或意見。此外,還應該包括與本案有關的評估、建議或其他必要事項的總結報告,並在報告上簽名和記載報告日期。 參考資料: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司法院) 2.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司法院) 3. 劉委員福來補充意見(司法院) 範例: 若在家庭訴訟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爭議,法院可以指定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報告該子女的意願或意見。這是為了確保在做出判決或裁定時能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在某起離婚案件中,雙方父母對於子女的生活安排有不同的主張,法院可以指定家事調查官調查該子女的意願或意見,並根據調查報告來判斷應該如何安排監護權。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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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規定:「家事調查官應依審判長或法官之命提出調查報告,並向審判長或法官為報告。前項調查報告未定期限者,應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