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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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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第 133 條(數財產管理事件之合併)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數宗者,應
合併審理
之,並適用本法
第七十九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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