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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九 章 死亡宣告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死亡宣告事件

死亡宣告之聲請權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死亡宣告之聲請、變更或撤銷有數宗者,應合併審理之,並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法院應於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及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生效後,通知該管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