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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1.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
  2.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3. 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 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 二、定期給付。 三、分期給付。 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 五、其他適當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