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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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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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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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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
§ 147–148
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第 147 條
開啟
民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前段
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
親屬會議
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
之。
第 148 條
扶養之方法
開啟
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 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 二、定期給付。 三、
分期給付
。 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
扶養權利人
自行收益。 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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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
§ 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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