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
  2.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3. 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