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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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
- 2.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 3.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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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7條》的規定,當有關於扶養方法的爭議事件時,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若無法達成協議,則由親屬會議定之。如果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召開有困難,則有召集權的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處理。然而,如果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該申請。根據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01號判例,當當事人已協議以扶養費給付為扶養方法,只是對於扶養費金額無法達成協議時,才能按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但書規定,直接向法院聲請以非訟程序裁判之。
-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前段條文
- 親屬會議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民法 第 11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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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