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8 條(扶養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 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 二、定期給付。 三、分期給付。 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 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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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 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 二、定期給付。 三、分期給付。 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 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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