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18 條
- 1.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 2.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 3.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 4.家事事件全部或部分因改行他種家事訴訟或非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者,其辦案期限應接續並依較長者計算;少年刑事審判案件因改行他種訴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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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8 條,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無法提供相關的資訊或範例來釋義此法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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