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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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第 7 條可解釋如下: 1. 根據法院所屬車輛在轄區內地點提解的情形,法院免收提解費用。這意味著法院使用自己的車輛辦理轄區內地點的提解時,當事人不需要支付提解費用。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如果使用自己的車輛辦理臺北市、新北市和桃園縣龜山鄉內的收容人犯地點的提解,那麼這些地方將被視為轄區內地點的提解,同樣免收提解費用。 3.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如果使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地方法院轄區內地點的提解,則適用前述第 1 和第 2 條規定,同樣免收提解費用。 舉例來說,假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利用自己的車輛辦理位於臺北市的某地點的提解,由於這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的地點,所以根據第 2 條規定,這將被視為轄區內的提解,因此當事人不需要支付提解費用。同樣地,如果最高法院利用自己的車輛辦理位於某個地方法院轄區內的地點的提解,這也將適用前述規定,免除提解費用。 請注意,以上的解釋僅僅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推論,並不能確定完全準確無誤。如需確切的解釋,建議參考相關的法律條文以及法院的相關規定或官方資料。
- 提解名詞
- 收容名詞
- 業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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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