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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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地方法院辦理轄區外地點提解時,應按照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的票價計算被提解人的交通費,而提解人員的交通費則不收取額外費用。同樣地,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提解時,也適用前述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地方法院要在轄區外的地方進行提解,並且選擇利用所屬車輛,則被提解人的交通費應根據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的票價計算。但是,提解人員的交通費則不需要另外支付。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行政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
- 提解名詞
- 按名詞
- 徵收名詞
- 業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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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