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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5.2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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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 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 三、提解人員之雜費。 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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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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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計提解人員一名。但提解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人數。
  2. 以法院所屬車輛辦理提解,應加計司機一名為提解人員;執行時間逾一日者,得再加計司機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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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內地點之提解,免徵提解費用。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龜山鄉內收容人犯地點之提解,均視為轄區內地點之提解。
  3.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地方法院轄區內地點之提解,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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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外地點之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
  2.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地方法院轄區外地點之提解,準用前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5.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