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規定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5.21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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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之費用,其項目及數額,應依本標準預行徵收。
民事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
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
三、提解人員之雜費。
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
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徵收。
- 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計提解人員一名。但提解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人數。
- 以法院所屬車輛辦理提解,應加計司機一名為提解人員;執行時間逾一日者,得再加計司機一名。
依本標準徵收之各項提解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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