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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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 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 三、提解人員之雜費。 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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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第3條的規定,民事提解費用徵收的項目包括以下各款: 一、提解人員的交通費。這指的是法院提派的人員前往執行提解工作所產生的交通費用。 二、提解人員的住宿費。這指的是法院提派的人員因執行提解工作而需要住宿時所產生的費用。 三、提解人員的雜費。這包括執行提解工作所產生的其他各項費用,如文件複製費、郵資等。 四、被提解人的交通費。這指的是被提解人因接受提解而需要前往法院或其他相關地點所產生的交通費用。 五、被提解人的膳食費。這指的是被提解人因接受提解而需要在外就餐或進行其他膳食安排所產生的費用。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8條第4項、第21條第3項、第22條之2第1項、第22條之2第5項、第23條。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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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