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2條,勞動調解委員的任期為三年,但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縮短任期。任期屆滿後,可以進行續聘。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未找到相關資料進行引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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