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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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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及聯絡方式,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之參考。
  2. 2.前項名冊之分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定之。
  3. 3.法院應將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名冊(附件一),層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4. 4.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勞動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性別、現職及組別,並隨時更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法院應將被遴聘的勞動調解委員分為勞動組名冊和事業組名冊,並在其中記載委員的性別、學經歷、現職、具備的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和聯絡方式等資訊,以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時的參考。 2. 前項所指的名冊的分列方式,應按照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來進行。 3. 法院應將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名冊上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也應進行同樣的報告。 4. 法院應在法院的網站上公布勞動調解委員的名單,其中包括委員的姓名、性別、現職和組別等資訊,并隨時進行更新。 範例參考資料:司法院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名冊,可參考司法院網站上的相關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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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1 條規定:「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