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法院應將被遴聘的勞動調解委員分為勞動組名冊和事業組名冊,並在其中記載委員的性別、學經歷、現職、具備的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和聯絡方式等資訊,以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時的參考。 2. 前項所指的名冊的分列方式,應按照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來進行。 3. 法院應將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名冊上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也應進行同樣的報告。 4. 法院應在法院的網站上公布勞動調解委員的名單,其中包括委員的姓名、性別、現職和組別等資訊,并隨時進行更新。 範例參考資料:司法院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名冊,可參考司法院網站上的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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