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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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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一、【○○○○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聘任名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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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及聯絡方式,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之參考。
前項名冊之分列,應依
第六條第二項
定之。
法院應將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名冊(附件一),層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勞動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性別、現職及組別,並隨時更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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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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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義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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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費用及報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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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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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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