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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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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於勞動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7條的規定,法院在勞動調解委員的任期屆滿前應召開評鑑會議,來決定是否要續聘該委員。該條款的目的是讓法院能夠對勞動調解委員的表現進行評價,以便做出適當的續聘或解聘決定。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27)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7條的規定,法院在勞動調解委員的任期屆滿前應召開評鑑會議,來決定是否要續聘該委員。該條款的目的是讓法院能夠對勞動調解委員的表現進行評價,以便做出適當的續聘或解聘決定。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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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7 條規定:「法院應於勞動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