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於勞動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7條的規定,法院在勞動調解委員的任期屆滿前應召開評鑑會議,來決定是否要續聘該委員。該條款的目的是讓法院能夠對勞動調解委員的表現進行評價,以便做出適當的續聘或解聘決定。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27)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7條的規定,法院在勞動調解委員的任期屆滿前應召開評鑑會議,來決定是否要續聘該委員。該條款的目的是讓法院能夠對勞動調解委員的表現進行評價,以便做出適當的續聘或解聘決定。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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