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8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評鑑勞動調解委員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評鑑由院長或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進行,並且必要時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學者或專家參與。評鑑時法院可以考慮以下情事:一、根據第8條的規定以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可解任的情況;二、勞動調解期間的出勤狀況;三、參與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等培訓、講習會和座談會的積極性;四、被陳情或評核的次數、內容和處理結果;五、執行職務的態度;六、勞動專業法庭的意見。以上資料參考自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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