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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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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
  2. 2.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勞動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勞動專業法庭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8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評鑑勞動調解委員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評鑑由院長或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進行,並且必要時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學者或專家參與。評鑑時法院可以考慮以下情事:一、根據第8條的規定以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可解任的情況;二、勞動調解期間的出勤狀況;三、參與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等培訓、講習會和座談會的積極性;四、被陳情或評核的次數、內容和處理結果;五、執行職務的態度;六、勞動專業法庭的意見。以上資料參考自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2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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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8 條規定:「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