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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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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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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
法院為評鑑時,得
審酌
下列各款情事: 一、
第八條
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勞動調解
期日
出勤狀況。 三、接受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 四、被
陳情
或評
核
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勞動專業法庭之意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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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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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義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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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費用及報酬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2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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