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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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誤分為民事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勞動事件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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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5 條,如果勞動事件被誤分為民事事件,承辦法官應該經過簽准後報結,重新分配案件。然而,如果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沒有異議,或者雖然表示異議但對於誤分的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則不受此限制,並且由原法官依據勞動事件法所定的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5 條
- 異議名詞
- 勞動事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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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