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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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誤分為勞動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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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如果地方法院將民事事件誤分為勞動事件,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然而,如果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者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則不受此限制,並由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的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參考資料: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範例:在一個案件中,地方法院誤將民事事件誤分為勞動事件,承辦法官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配給其他法官處理。然而,當事人對訴訟程序沒有提出異議,或者雖然提出異議但並未對誤分的案件做出聲明或陳述,那麼原先的法官仍然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所定的程序繼續處理這個案件。
- 異議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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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