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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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事件與民事事件之事務分配爭議,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 2.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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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勞動事件與民事事件之事務分配爭議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意見後決定。根據第2項規定,法官在處理該事件時,應依據確信原則,根據事件的性質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 這表示當地方法院在受理勞動事件時,若事務分配有爭議,院長應詢問相關庭長的意見,然後做出決定。法官在處理該事件時應遵循確信原則,根據事件的性質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假設地方法院在處理一個勞動事件時,有關該事件的事務分配產生爭議。院長在徵詢相關庭長的意見後,做出了最終的決定。接著,法官在處理該事件時,根據確信原則,依據這個事件的性質適用相應的勞動法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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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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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