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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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訴訟事件未依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分案,而誤分為他種訴訟程序事件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程序繼續審理。
- 2.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 3.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或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由原法官依應適用之通常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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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8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如果勞動訴訟案件未按照應適用的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分案,而是錯誤地分配到其他訴訟程序案件,則應參照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原法官或獲命的法官應根據適用的程序繼續審理該案件。 2. 如果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勞動事件案件,在訴訟過程中變更起訴或撤回部分訴訟,使得全部起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第436條第8項的範圍,則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原法官或獲命的法官應根據適用的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該案件。 3. 如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勞動事件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撤回部分訴訟,導致全部或部分起訴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的範圍,或導致全部起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8項第1項的範圍,則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的規定。原法官應根據適用的通常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該案件。 以上解釋參考了最高法院民事第3庭的裁定文書,公告日期為民國86年12月23日。該裁定對於勞動事件案件在使用不正確的訴訟程序方面提供了具體的應對指引。
- 小額訴訟名詞
-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 受命法官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反訴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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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