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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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調解事件誤分為勞動訴訟事件者,應報結改分為勞動調解事件。但當事人對於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
- 2.勞動訴訟事件誤分為勞動調解事件者,應報結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
- 3.前二項情形,由原法官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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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的規定,若將勞動調解事件誤判為勞動訴訟事件,應報結改為勞動調解事件。但若當事人對程序沒有異議,或雖然有異議但對該訴訟事件提出聲明或陳述,則不受此限制,不需要再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同樣地,若將勞動訴訟事件誤判為勞動調解事件,則應報結改為勞動訴訟事件。這些情況下,由原先的法官繼續處理該案件。 參考資料中並未具體提及有關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的內容和例子。
相關函釋 1 則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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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