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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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其規定如下: 1. 法院在受理勞動事件時,應交由專門處理勞動事件的法庭,即勞動法庭處理。 2. 在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如果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則應由負責該勞動調解事件的法官辦理。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的情境是:一名雇主和一名雇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他們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在調解程序進行中,雇主申請假扣押勞工的薪資作為應訴保證金。根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的規定,這個假扣押申請應由負責該勞動調解事件的法官辦理。
相關函釋 1 則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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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