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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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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受理勞動事件,應分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
  2. 2.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由承辦該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其規定如下: 1. 法院在受理勞動事件時,應交由專門處理勞動事件的法庭,即勞動法庭處理。 2. 在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如果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則應由負責該勞動調解事件的法官辦理。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的情境是:一名雇主和一名雇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他們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在調解程序進行中,雇主申請假扣押勞工的薪資作為應訴保證金。根據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的規定,這個假扣押申請應由負責該勞動調解事件的法官辦理。

相關函釋 1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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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規定:「法院受理勞動事件,應分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