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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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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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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代理人
所為或對其所為之程序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或
關係人
本人發生效力。但程序代理人所為
自認
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即時
撤銷
或更正者,不在此限。
程序代理人關於程序行為有
故意
或過失時,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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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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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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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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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7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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