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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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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2條規定了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的要求。如果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沒有委任程序代理人,或者已經委任的程序代理人沒有出席,則視為不到場。這意味著如果相關的當事人或參與人不遵守委任程序代理人的規定,或者委任的代理人沒有出席,將被視為沒有出席。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80002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立法理由為貫徹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明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之效果,爰設本條規定。

  • 關係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1081217 制定)

為貫徹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明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之效果,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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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2 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