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2 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2條規定了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的要求。如果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沒有委任程序代理人,或者已經委任的程序代理人沒有出席,則視為不到場。這意味著如果相關的當事人或參與人不遵守委任程序代理人的規定,或者委任的代理人沒有出席,將被視為沒有出席。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8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