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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