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的內容如下: 1.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根據這一條款,律師的酬金是訴訟或程序費用的一部分,而且應該限制其最高額。具體的支給標準由司法院來制定。 2.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根據這一條款,制定前述支給標準時,應考慮法務部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組織的意見。這些組織的意見應該納入考慮,以確定這些標準的制定。 依據法律資料,司法院對於律師酬金的支給標準有所制定,並且在制定過程中考慮了法務部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組織的意見。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規定,律師強制代理事件之律師酬金應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此於非訟程序亦同,且應限定其最高額。支給標準應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以維公允,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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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規定,律師強制代理事件之律師酬金應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此於非訟程序亦同,且應限定其最高額。支給標準應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以維公允,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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