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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2.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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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II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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