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3 條
- 1.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2.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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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的內容如下: 1.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根據這一條款,律師的酬金是訴訟或程序費用的一部分,而且應該限制其最高額。具體的支給標準由司法院來制定。 2.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根據這一條款,制定前述支給標準時,應考慮法務部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組織的意見。這些組織的意見應該納入考慮,以確定這些標準的制定。 依據法律資料,司法院對於律師酬金的支給標準有所制定,並且在制定過程中考慮了法務部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組織的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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