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4 條
- 1.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
- 2.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不能以前項方式提出者,應以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提出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
- 3.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者,除別有規定外,不生提出之效力。
- 4.訴訟文書,除有應為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等不能以科技設備傳送之情形外,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
- 5.前項及第一項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傳送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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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在向法院提出書狀時,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此規定要求在商業事件中,書狀的提出必須透過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進行。 此外,第14條第2項規定,若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無法透過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提出,則應以文書或呈現內容的書面形式提出於法院,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知,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4條強制要求當事人在商業事件中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提出書狀,未依此規定提出者,除非另有規定外,其提出之效力將不生效。 至於第14條第4項規定,則指出訴訟文書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進行傳送,除非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公示送達或囑託送達等無法透過科技設備傳送的情形。 第14條第5項規定由司法院定義了電子書狀傳送的格式、記載方法、傳送方式以及其他應遵循的事項,可參考其相關規定以了解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要求。 資料來源: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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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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