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
  2. 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不能以前項方式提出者,應以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提出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
  3.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者,除別有規定外,不生提出之效力。
  4. 訴訟文書,除有應為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等不能以科技設備傳送之情形外,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
  5. 前項及第一項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傳送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