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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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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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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關係人
、
參加人
、參與人或程序
代理人
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
起訴
、
上訴
或
抗告
,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
抗告狀
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
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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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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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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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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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6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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