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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
  2. 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
  3.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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