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5條規定了關於電子書狀傳送系統的使用及相關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可以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進行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在經審查確認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的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其他當事人。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其他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後應該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如果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未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法院應該在一定期間內命令其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法院應當裁定駁回。 這裡提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5條是關於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進行法律程序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文,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可以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進行相應的法律程序,例如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法院必須審查這些文件並確認符合法定程序後,將文件的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收到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接收文件。如果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法院應給予一定的期限要求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話,法院應當裁定駁回。 資料來源:商業事件審理法(最新修訂)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 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初次提出之書狀,經審查符合本法、民事訴訟法或非訟事件法所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俾他造亦得使用該系統送達及交換後續書狀,以利程序進行,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他造當事人、關係人、程序代理人或其他參加人、參與人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登錄並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使後續書狀、物件之提出及收受均於該系統進行,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於初次提出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時,如未依第一項規定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而以紙本為之,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及逾期未補正之法律效果,爰設第三項規定。
一、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初次提出之書狀,經審查符合本法、民事訴訟法或非訟事件法所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繕本連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俾他造亦得使用該系統送達及交換後續書狀,以利程序進行,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他造當事人、關係人、程序代理人或其他參加人、參與人收受第一項通知後,應登錄並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使後續書狀、物件之提出及收受均於該系統進行,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於初次提出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時,如未依第一項規定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而以紙本為之,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及逾期未補正之法律效果,爰設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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